“白兔”商標爭議案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5-08
上海人民工具工廠以其在第13類商品刨刀上注冊的第100706號“金兔”商標對浙江省永康縣紅巖刀具廠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冊的第160664“白兔”商標提出爭議。
爭議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廠提出爭議理由為:(1)“白兔”與“金兔”僅一字之差,而構成兩商標的主要特征內容均是“兔”,且圖形排布又極近似。同時,兩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。(2)“金兔”商標早于1953年就已注冊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于1979年重新發(fā)證。而“白兔”商標直到1982年方予核準注冊,顯然,“金兔”商標注冊在先。(3)實際上,在國際市場上,“白兔”商標已給“金兔”商標帶來了不良的影響。
被爭議人浙江永康縣紅巖刀具廠答辯為:(1)浙江永康縣是全國聞名的手工業(yè)之鄉(xiāng),自古以來,就譽滿全國。(2)兩商標不論商品名稱還是圖案設計都迥然不同。(3)在兩商標圖案中,金兔是呈匍匐式,睡眠狀,兩眼緊閉,小耳,短須,短毛,四肢短小,屬菜兔型,字體屬書寫體。而白兔則呈奔跑狀,兩眼圓睜,大耳,長須,長毛,四肢粗壯,屬長毛兔型,字體屬美術體。
商標評審委員會經(jīng)復審裁定為,爭議人意見成立,撤銷浙江永康縣紅巖刀縣廠注冊的第160664號“白兔”商標。
“金兔”和“白兔”不論是否“一字之差”,但主體都是兔。商標圖形更多都是用線條勾畫成一只兔子,別無其他陪襯。另一方面,作為廣大消費者不可能在購物時作一些諸如毛長毛短、須長須短之類的細微比較。所以說,從主體來看,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,又因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,“白兔”商標應予撤銷注冊。